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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5-12-19

各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水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关乎民生福祉、发展根基、安全屏障。“十四五”以来,山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全省水利投资达3200亿元,各级财政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也成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当前进入十五五时期,山东仍将水利基础设施作为补齐短板、拉动投资的重要领域,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建设水利、发展水利尤为迫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推动新时期水利高质量发展,确保“十五五”规划落地见效,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做好规划监管,社会资本可进入领域放宽准入,实现多元投融资;坚持改革创新、分类施策,按工程类型创新模式,经营性项目优先市场化,公益类探索政企合作;坚持互利共赢、风险共担,保障社会资本权益,构建利益与风险共担机制;坚持依法合规、规范管理,严守法规,规范全流程,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本文所称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二、明晰参与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在符合全省水安全保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前提下,在竞争性环节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领域和类型。主要有:

供水保障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水源工程、引调水工程、非常规水利用工程、新建大中型灌区工程、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农村供水保障工程。

防洪提升工程:河道治理、蓄滞洪区建设、海堤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重点涝区排涝能力建设、重点山洪沟治理、水系连通工程、物资储备库工程。

水生态治理保护修复工程: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

数字水利及水文基础设施:数字水利、水文基础设施。

三、创新投资模式

各级水利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加强水利项目综合论证,在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特点和收益情况,因地制宜,灵活选择并积极推广以下参与模式:

一是特许经营模式。对供水、水力发电等具有明确收费基础和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全面推行特许经营模式。社会资本可通过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多种方式参与。通过协议明确权责利关系,在特许期内获得合理收益。

二是股权投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参与组建项目公司等方式,以出资入股形式参与水利项目建设运营。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国有企业以水利设施国有产权、水权等作价入股,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法人。此模式下,社会资本作为股东,按股比分享收益、承担风险。

三是投建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方以联合体等形式,对水利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进行一体化总承包。此模式有助于发挥社会资本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实现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化,提高项目建设运营效率。

四是水价值驱动型开发模式。针对流域性、区域性综合治理开发项目,鼓励探索水价值驱动型模式。倡导河湖长制为推动机制,加强流域项目区域项目统筹谋划,整合实施,一体推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支持通过水权交易、水土保持生态价值转换、幸福河湖价值转换、特许经营权转让等路径,实现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工程、水文化价值转换,充分发挥水价值驱动作用,综合运用“水网+”多种途径,促进整个流域统筹发展,带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建后运行管护良性发展。

五是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模式通过将收益稳定、权属清晰的水利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进行证券化,将其转化为可在资本市场流通的金融产品,为新建水利项目注入资金,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

各级财政继续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保障项目配套投入等,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动作用,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水利项目,可在符合政策前提下,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降低社会资本的投资风险和财务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重大水利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贷款,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五、完善政策支持包

(一)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度、供水成本和供求的水价机制,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履行程序后可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还可探索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加快水权确权,支持社会资本水权依规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水权抵押贷款,拓宽融资渠道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助企业全面申报并享受国家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深化与国开行、农发行等合作,针对水利项目周期长的特性,争取长期、低利率资金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参与项目规划论证、融资方案编制等,提供更符合项目需求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加大投入鼓励银行创新适配水利项目的金融产品,提供项目贷款、并购贷款等,支持以水利项目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作质押的灵活担保方式。研究推广水利绿色金融产品联合金融机构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绿色金融支持生态价值转化的办法》,提出金融支持河湖生态价值转化的具体政策措施。针对节水、水生态修复等水利项目,引导申请“节水贷”“取水贷”等绿色信贷及生态债券,享受利率优惠与融资便利。

六、加强组织实施与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健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为社会资本参与创造良好条件。

(二)重点开展培育。选择一批投资规模较大、社会效益显著、模式具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并在政策、资金、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及时总结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案例。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项目推介。建立全省水利领域吸引社会资本项目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投资需求、合作模式、回报机制、联系方式等。通过项目推介会、行业展会等多种渠道,加强与各类社会资本的对接。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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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