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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险试点的通知

发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6-06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加快建立完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自然灾害等风险防御能力,经研究,决定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新理念,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探索保险参与水利工程风险保障的有效模式,加快建立完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推动各地提高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管理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推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省财政安排适当补助,通过政策激励,鼓励引导市县规范有序推动水利保险工作。

(二)自愿自主。试点工作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自愿开展,自主开发保险产品,省级对工作基础好、参与意愿强的市予以补助支持。

(三)市场运作。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承保机构、保险产品,由承保机构提供市场化保险服务。

(四)稳步实施。 分类开展水利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保险机制,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丰富保险内容,逐步建立完善适合我省各类水利工程的保险政策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工作基础、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推行难易程度,自 2024 年起,选择风险防御需求迫切、有防洪任务的公益性小型水库工程作为首批参保水利工程,试点期限 2年。

(二)保险内容。 以水库资产作为主要保险标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主副坝体、溢洪闸、溢洪道、发电机、变压器、发电站等相关建筑物及设备,在此基础上,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增加保障内容。

(三)保险责任。各市水利、财政部门应与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工作实际,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确定保险服务措施。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工程抢救及相关费用补偿等,以及水库工程风险预防, 将与水库风险减量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任务纳入服务范围。

(四)补助政策。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市,省财政根据各市水利部门签订的保险协议约定的保费金额,给予不超过总保费 60%的补助资金。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开展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险机制,探索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保险模式,省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市级统一投保。试点工作由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保险服务产品,统一投保,增强市域范围内小型水库风险统筹防御能力。

(二)选择承保机构。市级水利部门深入分析本地小型水库运行管护风险,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选择服务网点覆盖面高、市场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理赔服务优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根据参保水库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每市不超过 5 家。

(三)签订保险协议。市级水利部门与选定的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保险协议应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理赔程序及争议处理方式等服务方式和内容,要突出水利工程公益性属性。各市 2024 年度保险协议于 6  30 日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拨付补助资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各市备案的保险协议,按照补助标准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市。各市统筹省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按协议向承保机构支付保费。

(五)做好理赔服务。承保机构要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严格按照保险协议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要创新理赔模式,将为抢救工程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产生费用也纳入理赔范围,确保水利工程灾后补偿和及时恢复运行,着力打造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六)开展评估评价。每年 12 月,各市水利、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试点实施情况评估,逐步优化保险产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情况于次年 1 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险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解决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管护难题的有益探索,也是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深化水利投融资机制改革的政策创新。各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不断优化保险政策,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确保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建立协调机制。省级财政、水利、金融监督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地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交流情况,互通工作进展,遇到困难问题积极协调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为改进完善试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以及保险机构要加强水利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全社会利用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意识,为水利保险创新开展、持续运行营造氛围。要加强保险制度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责任认定、理赔程序、配套服务等业务技能, 确保保险机制高效发挥作用。

(四)强化跟踪问效。省级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对出现骗取保费补助等情况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试点资格。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范围,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试点效果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市,省级在安排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险试点的通知(鲁财农〔2024〕20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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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年6月6日